《四川省林業和草原局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監督管理辦法(試行)》
近日,四川省林業和草原局印發《四川省林業和草原局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監督管理辦法(試行)》(川林規發〔2023〕5號。為便于政策掌握,現對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起草背景
強化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制度監管工作,對我省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有關決策部署,依法保護草原資源,推動草原畜牧業健康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草原監督管理職能由農業農村部門轉隸至林草部門后,農業農村部廢止了原農業部于2005年制定的《草畜平衡管理辦法》。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第三十三條“草畜平衡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規定,國家林草局正在制定新的管理辦法。為認真落實第三輪草原生態補獎政策實施,我省也亟需制定出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監督管理辦法。
二、制定過程
今年8月,我局在充分調研的基礎上,立足監管職責,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實施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草原生態補獎政策,借鑒相關?。▍^)工作經驗,形成《四川省林業和草原局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監督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先后以書面征求意見形式征求了財政廳、農業農村廳和三州林草主管部門以及局領導和有關處室(單位)修改意見建議,通過省林草局門戶網站掛網公開征求社會公眾意見1個月。11月下旬,完成合法性審查,經省林草局2023年第15次局務會議審議通過,于12月7日正式印發。本辦法自2024年2月1日起執行,試行期兩年。執行期間,如國家和省有新的規定,從其規定。
三、主要內容
本辦法共計19條,分為四個部分。第一條至第四條,主要說明制定的背景依據和適用范圍;并說明了草畜平衡和草原禁牧休牧的含義;第五條至十一條,提出了落實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工作的相關要求,明確了省、州、縣各級林草部門對落實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制度的工作責任和監管措施,第十二條至十六條,明確了草畜平衡和草原禁牧休牧制度公示制度、工作核查機制和社會監督制度等監督管理工作機制。第十七條至第十九條,明確應對違反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規定的行為進行追責問責,并對施行時間進行了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