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林業和草原局關于印發《四川省林業和草原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四川省林業和草原行政處罰裁量標準(一)》的通知
《四川省林業和草原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四川省林業和草原行政處罰裁量標準(一)》(以下簡稱“實施辦法”“裁量標準”),已經四川省林業和草原局2022年第32次黨組會議審議通過,以《四川省林業和草原局關于印發〈四川省林業和草原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四川省林業和草原行政處罰裁量標準(一)〉的通知》(川林規發〔2023〕1號)印發?,F解讀如下:
一、修訂背景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見》及《四川省規范行政執法裁量權規定》對行政機關制定行政裁量權基準作出了明確規定。隨著新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的實施,以及機構改革后我省林草行政執法事項的調整,需按程序對《四川省林業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和《四川省林業行政處罰裁量標準》進行修訂。
二、修訂過程
2022年初,四川省林業和草原局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以原實施辦法和裁量標準為基礎,啟動修訂工作。初稿形成后,經征求市(州)、縣(市、區)林草部門、社會公眾意見、專家論證評估、部門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查、局黨組會議審議及局領導簽發,最終印發實施辦法和裁量標準。
三、主要內容
實施辦法共21條,主要包含制定辦法的目的、依據及適用范圍,行使林草行政處罰裁量權的基本原則、具體情形及裁量標準的執行規定,并明確了實施重大行政處罰決定、開展執法監督等工作要求。裁量標準包含116項行政處罰事項,涉及森林、草原、自然保護地、野生植物、古樹名木、森林草原防滅火、林木種苗、植物新品種、林業有害生物防治等領域,通過分類分項細化適用情形,量化了裁量標準,壓縮了裁量空間。
四、適用范圍
全省各級林業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和依法受委托的組織,在本省范圍內實施林草行政處罰適用實施辦法和裁量標準。
五、動態調整
其他因法律法規“立改廢”需新增或調整的行政處罰事項,將按程序制定《四川省林業和草原行政處罰裁量標準(二)》以補充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