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林業和草原局關于印發《四川省林業和草原行政許可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近日,四川省林業和草原局印發《四川省林業和草原行政許可管理辦法(試行)》(川林規發〔2023〕4號,以下簡稱《辦法》)。為便于政策掌握,現對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起草背景
為深化林草“放管服”改革,加快推進我省林草政務服務標準化規范化便利化建設,持續提升林草系統政務服務質量和效率,更好滿足企業和群眾辦事需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有關要求,起草形成《辦法》。
二、參考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二)《優化營商環境條例》
(三)《四川省優化營商環境條例》
(四)《四川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
(五)《國家林業和草原局行政許可工作管理辦法》
(六)《四川省行政執法公示辦法》
(七)《四川省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辦法》
(八)《四川省政務服務監督管理辦法》
(九)《四川省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辦法》
(十)《國務院關于深化“證照分離”改革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的通知》(國發〔2021〕7號)
(十一)《國務院關于加快推進政務服務標準化規范化便利化的指導意見》(國發〔2022〕5號)
(十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9〕35號)
(十三)《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和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告知承諾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0〕42號)
(十四)《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22〕27號)
(十五)《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公告》(2022年第9號)
(十六)《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推進政務服務標準化規范化便利化的實施意見》(川府發〔2022〕15號)
三、起草過程
2023年3月,省林草局起草形成《四川省林業和草原行政許可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4月至7月,兩次書面征求市(州)、縣(市、區)林草主管部門意見,一次書面征求國家林草局審批處、省政務中心、省大數據中心及有關行業專家、法律顧問意見,掛網公開征求社會公眾意見1個月。7月下旬,完成合法性審查并經省林草局2023年第8次局務會議審議通過。9月6日,省林草局以川林規發〔2023〕4號文正式印發。
四、主要內容
《辦法》共七章、六十四條,從總則、行政許可的實施機關、行政許可的實施程序、行政許可的費用、監督檢查、有關責任、附則等方面對林草行政許可的實施進行了系統規范。
(一)總則。明確林草行政許可含義、主要原則、事項依據等。重點規范工作人員管理,對實施、監督檢查林草行政許可的工作人員作出具體要求,須具備相應行政執法和行政執法監督資格。重點規范許可清單管理,林草行政許可實行清單管理,清單之外一律不得違法實施行政許可,對清單內行政許可的條件、程序等只有原則性規定或者有關申請材料沒有明確規定的,實施機關依法可以對相關內容進行細化量化,但不得增加許可條件、環節以及證明材料。
(二)行政許可的實施機關。根據《四川省行政許可事項清單(2023年版)》,明確林草行政許可的各類法定實施機關,并對授權實施、委托實施和集中實施等進行細化規定。重點明確“就近辦理”,對省、市(州)、縣(市、區)或者其中兩級依法均可實施的林草行政許可,明確原則上由縣(市、區)實施機關實施,跨行政區域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級實施機關實施,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國、省其他范圍性文件另有規定的除外。
(三)行政許可的實施程序。根據林草系統特點,分類從林草行政許可的申請、受理、審查、決定、期限、變更及延續等實施環節進行具體規定。重點明確限制情形,細化了受區域、時段、數量等限制林草行政許可的實施程序。重點明確審查方式,規范了審查方式和專家評審閉環管理,并要求實施機關建立會審會商機制,重大的林草行政許可事項應當履行專家評審、法制審核或集體研究等程序。重點明確“多許合一”,對同一件事依法需要申請多個林草行政許可,且由同一實施機關實施的,申請人可以一次申請。
(四)行政許可的費用。明確林草行政許可收費的原則、依據、程序和經費保障渠道,重點明確實施機關在實施林草行政許可過程中需要開展的現場勘驗、專家評審等環節,其費用不得轉嫁申請人承擔。
(五)監督檢查。明確實施機關、縣級林草行政主管部門等監督檢查職責、監督檢查方式以及結果運用和處理程序,重點要求實施機關建立健全林草行政許可“雙隨機、一公開”制度和信用監管制度,全面落實行政執法公示、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和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
(六)有關責任。分類明確實施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申請人、被許可人、技術單位和評審專家等在實施行政許可的違法違規的有關責任以及處理方式。
(七)附則。對《辦法》中的日期進行釋義,并明確《辦法》自2023年10月10日起試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