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深入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和習近平法治思想,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大熊貓國家公園建設的決策部署,加強大熊貓國家公園協同保護管理,四川省經與陜西省、甘肅?。ㄒ韵潞喎Q“三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共同商議,結合本省實際,作出如下決定:
一、三省堅持生態保護第一、國家代表性、全民公益性的國家公園理念,按照統一規劃、統一保護、統一管理的要求,共同推進大熊貓國家公園高質量建設,將大熊貓國家公園建成生物多樣性保護示范區、生態價值實現先行區、生態教育展示樣板區,促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
二、三省堅持統籌協調、科學規劃、系統保護的原則,聚焦保護生物多樣性、自然原真性、系統完整性,全面開展大熊貓國家公園規劃建設、保護管理、發展利用等工作,加強立法、行政執法、司法、普法、監督等領域的協同配合,共同保護大熊貓野生種群及其棲息地,協同推進國家公園管理與當地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三、三省省人民政府建立工作協調機制,定期召開聯席會議,共同協商解決大熊貓國家公園保護發展重大問題。
綿陽市、廣元市、阿壩州及其有關縣(市、區)人民政府與漢中市、隴南市同級人民政府建立溝通協商工作機制,共同研究、協商解決大熊貓國家公園保護發展有關事項;協商不一致的,報請上一級人民政府解決。
四、本省及有關市(州)制定涉及大熊貓國家公園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有關方面應當加強與陜西省及漢中市,甘肅省及隴南市在立項、起草、調研、論證和實施等各個環節的溝通與協作,為協同保護管理大熊貓國家公園提供法治保障。
五、本省大熊貓國家公園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大熊貓國家公園建設和管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落實國家對大熊貓國家公園保護的有關要求,做到相關規劃目標和規劃措施的協調統一。
六、大熊貓國家公園三省毗鄰地區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協同推進大熊貓國家公園基礎設施建設,建立重大建設項目聯合會商通報機制,提升大熊貓國家公園內外基礎設施互聯互通水平。
七、按照自然恢復為主、人工修復為輔的原則,統籌推進國家公園棲息地修復、生態系統保護修復、生態廊道連通等重大生態保護修復工程,協同推進大熊貓國家公園周邊自然保護地體系建設。
八、按照生態系統功能、管控目標、利用價值,大熊貓國家公園劃分為核心保護區和一般控制區。三省應當遵循統一保護、分類管理原則,對核心保護區和一般控制區實施差異化保護管理。
九、三省實施科研一體化建設,共同構建多層次大熊貓保護科研合作平臺,確定重大科研課題,開展共同研究,加強學術交流,共享科研成果。
十、三省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機制,常態化共享大熊貓種群及其同域物種保護、棲息地保護、動植物疫源疫病等監測信息,建立野生大熊貓個體信息庫和珍稀瀕危野生動植物數據庫,定期聯合發布大熊貓國家公園保護成效評估報告。
十一、三省大熊貓國家公園所在地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管理機構應當建立應急響應聯動機制,協同開展應急演練,及時通報地質災害、山洪災害、森林草原火災、有害生物、疫源疫病、外來入侵物種等信息,加強應急保障聯動,協同采取相關應急措施,提升應急管理和防災減災救災能力。
十二、大熊貓國家公園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結合鄉村振興,制定與大熊貓國家公園的保護目標相協調的產業發展政策,推進大熊貓國家公園綠色產業發展。
建立大熊貓國家公園生態產品認證和推廣制度,優先支持原住居民等參與大熊貓國家公園特許經營活動,推動大熊貓國家公園與社區融合發展。
十三、三省共同推進大熊貓國家公園文化建設,推廣大熊貓國家公園形象標識,挖掘大熊貓國家公園品牌價值,推動熊貓文化、生態文化、傳統文化、紅色文化以及大熊貓國家公園文化創意產業發展,促進文化交流和合作。
十四、三省建立聯合巡護、聯合執法機制,健全完善行政案件依法移送制度,協同開展大熊貓國家公園的巡護和執法監督檢查,預防和查處涉及大熊貓國家公園的違法行為。
十五、三省建立大熊貓國家公園司法協作機制,加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推進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完善生態保護公益訴訟機制。
十六、三省大熊貓國家公園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建立監督協作機制,協同開展執法檢查、視察、專題調研等活動,加強對貫徹實施國家公園法律法規、政策措施和本決定情況的監督。
支持和鼓勵公民、法人、社會組織和新聞媒體等社會各方面對大熊貓國家公園的建設和管理進行監督。
十七、三省積極爭取國家政策和資金支持,建立完善以財政投入為主的多元化資金保障機制,健全落實生態保護補償制度。
十八、三省各級國家機關和有關方面應當加強大熊貓國家公園建設和管理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增強全民生態意識和法治意識,廣泛動員社會各方力量,共同營造依法保護大熊貓等野生動植物、保護生態系統的良好氛圍。
十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管理機構在大熊貓國家公園建設和管理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職責的,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對破壞大熊貓國家公園自然資源、損害生態系統等違法行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本決定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